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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混业经营是当前金融业发展的主要趋势,而我国至今仍实行分业经营。在此背景下,“银行保险”这一特殊模式的未来发展,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2010年银监会“90号文”的发布进一步引发了业内对当前银保合作模式的热议。本文通过研究混业经营的形成原因,深入挖掘发达国家银保合作模式的发展规律,最终为我国银保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方向和建议。 关键词:银行保险;混业经营;合作模式 一、混业经营形成的背景及原因 所谓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 混业经营的形成及发展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1.利益驱动与分散风险的需要使金融机构追求混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多样化、创新型的经营形成规模经济④与范围经济效用,来降低成本,分散风险。 2.金融全球化促使金融机构选择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规模大小、业务范围的宽窄等决定其在竞争中的地位。金融全球化促使各国纷纷放弃分业管制政策。 3.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混业经营提供了技术支持。以计算机与互联网为特征的信息技术发展极大地降低了金融通讯与数据处理成本,提高了金融机构业务扩张能力。 4.金融工程、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创新为混业经营提供了新的通道。20世纪5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工具和创新组织形式得到极大发展。 综上所述,混业经营是在经济、社会、科技不断进步的基础上,应金融服务不断升级的客观要求而产生。是在市场机制下公司业务扩张、效率提高、不断创新的产物。 二、银保合作模式的发展历程 银行保险是指银行和保险公司采用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是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的混业经营模式。从银保合作发展历程来看,其合作模式可分为以下五种: 1.销售协议模式。销售协议模式是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签订代理销售协议,同意对各自的顾客销售对方的产品,此协议可以是一对多的。最常见的方式是银行作为兼业代理人,利用其经营网点向自己的顾客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手续费。目前,市场上大多数保险公司,均采取此种形式。 2.战略联盟模式。战略联盟模式是在销售协议的基础上,基于对银行保险目标的认同,而采取的针对某类特定客户或为开发某类特定市场达成的策略协作。与销售协议不同的是,达成战略联盟的双方通常建立了项目、产品乃至渠道方面的排他关系。 3.设立新公司。如目前的中邮保险,就是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与20个省(区、市)邮政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国有寿险公司。 4.收购已成立的公司或被其它公司收购。如北京银行收购首创安泰50%股权。成立中荷人寿保险公司。 5.与规模相当的公司合并或交换股权。 6.成为合资公司中拥有多数股权的一方或成为合资公司中拥有少数股权的一方。 7.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是指由金融控股公司同时拥有银行、保险、证券以及信托等子公司,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并达到银行、保险与其它金融业务混业经营的目的。 三、发达国家银保合作模式的发展规律 纵观英、法、德、美和日本的银行保险合作历史,我们会发现:发达国家银行保险的合作模式最终都走向了金融控股公司。 在欧洲,银行与保险公司联合组成金融集团发展银行保险已经成为潮流。在英国和葡萄牙,银保合作模式大多采用的是银行设立保险公司、收购保险公司,或双方组建合资公司的模式。法国是银行保险整合最彻底的国家,银行保险发展最快。德国的全能银行的实质就是金融控股公司,银行保险多为银行自己组建保险公司,或以相互持股的形式与保险公司进行分销联盟。 美国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延续66年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银行、保险可以联合经营。日本通过修改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也已允许银行、保险相互兼营。 可见,银行保险的合作过程,是从松散的协议合作到资本融合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过程。较为低级的销售协议合作模式,仅是银行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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