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受市委市政府委托对 A 市的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集团公司、热力公司、市政工程总公司和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等多家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近百亿的资产进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A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成立是实现政企分开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的产物。传统体制下,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被分割,造成了产权管理的多元化,政府各部门都能以所有者的身份向企业发号施令,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企业要对多个部门负责,但没有哪个部门完全承担起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依据国资法相关精神,A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成立就是作为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 应当对所监管单位进行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的审核、对企业改制、国有资产转让、资产评估等事项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简单说,A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就是作为代表政府的出资人,应当对企业进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的一系列事宜的监管。
二、现状及问题所在。
从 A 市的国资系统现实情况来看,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管运行状况却与最初的想法大相径庭。目前,市供水集团、市热力公司人事任免权由市城乡管理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业务管理;市政工程总公司人事任免权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业务管理。而作为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既没有对所属单位的人事任免权,在重大事项地审批方面也存在与其他管理部门的交叉与重叠,甚至,对于企业改制此类明显应当由出资人负责监管的事项也出现了由谁牵头办理的争议,而作为具有出资人角色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只能在资产报损和产权认证等方面进行监管,这样就容易造成出资人徒有其名,没有管人管事的职能,那么也就很难对其所属的国资系统单位进行有效地业务指导、责任追究和重大事项的审核,又如何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